掩護性買權指的是賣出買權,同時間擁有該買權相對應的投資標的。聽起來很美好,擁有資產,漲了,最多就是用賣出去的買權契約價格賣掉手邊的投資標的,如果價平(at the money)或價外(out of the money)的話,還有機會賺到一筆權利金。
目錄:
買權(call)介紹
可以在某個時刻用某個價格購買某項東西的權利。
價內(in the money)
舉例來說,A股票現貨價格為50元,對於3個月到期,契約價格為60元的選擇權買權,如果3個月後A股票價格超過60元,為70元,買方有權利執行這個選擇權,用契約價格60元的價格買下1股A股票,賣方在不考慮已收取權利金狀況下,損失10元,因為可以賣到70元現在只賣60元。
價平(at the money)
假設選擇權到期日A股票價格為選擇權契約價格,也就是60元,買方執不執行該選擇權,結果都一樣,都是用60元買到A股票1股,這種狀況稱為價平。
價外(out of the money)
假設選擇權到期日A股票價格低於選擇權契約價格,如50元,買方不會執行該選擇權,用60元買到A股票1股,因為用50元就可以買到,稱為價外。
整理表(收入利不含權利金)
項目 | 履約價格 | 到期時標的物價格 | 買權買方收入 |
---|---|---|---|
價內 | 60元 | 70元 | 10元 |
價平 | 60元 | 60元 | 0元 |
價外 | 60元 | 50元 | 0元 |
權利金(option premium)
因為買方有機會用較低價格在未來某個時間點買到選擇權標的物,因此應該支付額外的一些成本,不會這麼好,有權用低價買東西,卻不用付出額外成本吧?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。
這個支付的成本叫做權利金。
掩護性買權(covered call)
擔任選擇權買權賣方,收取權利金,並同時持有標的物資產,如果:
- 選擇權到期時,標的物現貨價格(S)大於契約價格(K),買方用K元買走標的物,賣方賺得權利金,如果將權利金定存,還可獲得利息,但是少賺了原持有標的物上漲的價差。
- 選擇權到期時,標的物現貨價格(S)等於契約價格(K),買方不履約,賣方賺得權利金,如果將權利金定存,還可獲得利息。
- 選擇權到期時,標的物現貨價格(S)少於契約價格(K),買方不履約,賣方賺得權利金,如果將權利金定存,還可獲得利息。
優點
無論如何都有賺取權利金跟其利息,如要操作建議原本就有規劃要賣出持有標的。
缺點
買權到期時如果現貨價格高過履約價格,就被迫用低於現貨價格賣出,這樣雖然之前有收許權利金,不過卻是沒賺到原持有標的價格上漲得價差,應該看作損失,何況買權標的物可以漲得非常多。
如果沒有心理準備要用履約價格賣出標的物,建議不操作掩護性買權。
不如公司債?
假設掩護性買權操作標的為上市公司股票,則其掩護性買權與公司債比較。
理想狀況下,是可以每次操作掩護性買權都賺到權利金,而沒有賣出原標的物。這樣的話的確可以創造額外現金流。
不過擔任買權賣方,就像是購買公司債一樣,提供現金流,參予公司有限獲利,因為兩者在股票上漲時都沒有賺到全部漲幅:
- 公司債:只賺到債息(不考慮債券價格變動)。
- 掩護性買權:股票必須用契約價格賣掉。
掩護性買權跟公司債不一樣的地方有三:
- 即使賣出買權,公司股票下跌時,沒有獲得保護,而公司債跌幅通常小於股票,另公司宣布破產時,債權人擁有較高資產分配權。
- 公司債提供穩定現金流,掩護性買權提供的現金流不穩定;掩護性買權只要有一次操作時,到期時現貨價格高過履約價格,標的物就要賣出,後續不能在繼續操作。
台股掩護性買權操作標的
台指選擇權
台指選擇權1點等於50元,以加權指數17,000點來看,當下持有標的物的價值需要有17,000 X 50 = 850,000元才能完整操作掩護性買權。
標的物要能有效追蹤台灣加權指數,以免漲跌幅度不一,喪失掩護性買權操作的原則,就是要能夠「掩護(cover)」賣出去的買權。
追蹤台灣加權指數的標的有「永豐臺灣加權ETF基金」1檔,相關資料如下:
成立時間 | 2011年09月28日 |
管理費 | 0.32% |
保管費 | 0.035% |
台灣50(TPE:0050)選擇權
台灣50搭配台灣50選擇權也可以操作掩護性買權,一口台灣50選擇權的標的物為10,000股台灣50,假設台灣50每股價格為130元,每次操作時需要持有10,000股台灣50,價值為1,300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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